规定提出,保健食品命名要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3部分组成。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
规定提出,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注册商标,字数一般不超过6个,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圈中加R),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
规定提出,通用名字数不超过10个,一般以产品的主要原料命名。两种以上原料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配方由3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以维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维生素C;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是为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确保保健食品名称的科学、准确,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