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给予处分。
十、对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不执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十一、市卫生局建立与司法机关和监察、工商、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等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机制,互相通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和查处结果,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三、本实施意见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卫生局
来源:中国医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