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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生效的药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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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伊始,一批关于药品的法规即将生效,标志着我国药品管理将更加人性化、国际化、正规化:
  1.恶心广告餐时出局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对广播电视广告做出了很多具体规定,如用餐时不得播放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
  2.告别“健字号”药品2004年1月1日起,有着16年历史的“健字号”药品将全面禁止出售。按照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今后有“药健字”标示的产品,将一律不得在市场上销售,一旦发现市场上有中药保健药品流通销售,相关部门将一律按假药论处。保健品这个名词,也将被药品或保健食品取代,保健品将不再贴上“药”的标签。
  3.进口药“指定上岸”从今年起,生物制品、首次在中国内地销售的药品及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药品的进口“到岸地”为广州、北京和上海三个口岸。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可以从全国18个药品进口口岸城市进入,现在将进口新药的“到岸地”缩减为三个,有利于更好地监控、跟踪进口药物的质量状况。
  4.特殊药品“持证上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办法”的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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